时间:2017-12-19 13:30
来源:河南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1.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各地所在地的市政府的副职、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抓而不紧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2.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巡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3.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4.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5.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6.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
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7.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指导各省辖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58.修订《河南省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实际,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河南省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明确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的电力、化工及炼焦企业的商品煤含硫标准,推动优质煤炭向民用煤领域倾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中型燃煤锅炉淘汰、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错峰生产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和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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