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9 13:30
来源:河南省政府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4家钢铁企业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73家水泥熟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3)焦化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1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4)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13家炭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炭素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5)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3家电解铝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平板玻璃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及以下污染管控范围。
(7)陶瓷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60家陶瓷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陶瓷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9.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削减计划,确保全年VOCs削减量达到12.35吨以上。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确保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1.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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