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2 10:14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已建成34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的运行监管,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污染行业企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0月底前,正常生产的火电、钢铁(含高炉铸造)、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CO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水平)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市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与国家、省级平台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0.强化科技支撑。配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2018年9月底前,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或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三)强化大气专项督查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巡查重点,重点巡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
坚决落实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交办问题的整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巡查,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各级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以及市、县配套资金要体现“奖优罚劣”原则,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地区,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
(十五)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国资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市经信(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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