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2 10:14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乡镇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单位于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转发省大气办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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