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16 14:0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以上市和石化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臭氧容易超标的城市和石化、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4.加大环境执法和督察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依法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实现对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实时开展专项督察。(省环保厅负责)
35.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加快湖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技术平台建设工作,以全省高分辨率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评估、城市达标方案制定、区域环境大数据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平台,制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精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绩效评估,开展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技术支撑。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公众发布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负责)
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以及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各地级以上城市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 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监督考核与问责制度。将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考核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强化质量目标导向,严格考核问责,提交组织部门运用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约谈、限批、环境保护“一票否决”、问责等措施;考核结果优秀的,省级财政安排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强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鼓励各地加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财政政策导向。各市州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进研究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重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构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
(四)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10个县(市、区)和最好的10个县(市、区)名单。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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