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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时间:2020-02-21 11:25

来源:中国雄安官网

第十六条 渣土运输

(一)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减速以避免扬尘的产生;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是否有准运资格,无准运资格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

(二)必须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闭环保型新能源专用运输车辆。

(三)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七条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一)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扬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新区监控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数据与设备实现联动,在扬尘检查数据超出阈值后,自动启动降尘喷淋设备。

(二)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处必须安装高清摄像头,能够完整记录车辆经过冲洗设备过程及冲洗后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三)施工现场作业区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应安装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

(四)扬尘污染物在线检测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

(五)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保留3个月以上备查。

(六)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检测设备,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土石方工程

(一)土方开挖阶段,应按照土方施工专项方案分区域、分步施工。

(二)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抑制扬尘产生,作业时应根据合理需求撤除覆盖,非作业范围保持覆盖完整,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三)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产生扬尘。

(四)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

(五)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或混凝土路面开挖施工时,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六)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选择无风或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并采用喷雾等降尘措施。

(七)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工序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主体施工工程

(一)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或使用金属防护网沿外架进行封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全部封闭。

(二)脚手架上垃圾应及时清理,提前洒水湿润清理部位,减少扬尘;密目网清理采用低压水雾冲洗等不易产生扬尘的方法。

(三)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四)使用非标准砌块的,宜采用工厂定制生产,设置封闭式砌块加工车间集中加工,限制在楼层现场切割加工。

(五)砌筑、抹灰作业时,现场运输砂浆采用专用的砂浆容器,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六)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七)对混凝土构件、砖构筑物进行剔凿、切割、孔洞钻取、清理时,应采取遮挡、抑尘等措施。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

(一)装饰工程所用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专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二)对混凝土或砖基层及饰面进行剔凿、打磨、清扫作业时,宜采取降尘、抑尘措施。

(三)对作业面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及时清理,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五)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专用封闭房间内切割。

(六)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

(一)市政线性工程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污染。

(二)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三)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尽量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对各种管线设施周围产空隙应进行注浆处理。

(四)城市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应尽快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建植期间,应适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植树施工挖掘的坑土,应整理拍实并覆盖。

(五)市政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后,应尽快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

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程

(一)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材料运输及生产设施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二)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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