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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工程投资约135.6亿 《阜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发布

时间:2023-03-23 11:42

来源:安徽省阜阳市政府

发展绿色建材产业。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契机,以绿色建筑需求为切入点,推动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促进骨干企业培育与品牌建设,创新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新业态与新模式,加快形成涵盖绿色建筑、建筑新材料、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玻璃及木制品特色精深加工的绿色建筑建材产业体系。

(三)深化固定源污染治理

1.实施清洁生产提升行动

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行一策”“一企一案”制度。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在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阜阳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控制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现化工、煤炭、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加快推进其余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从原辅材料、技术工艺、生产装备、产品质量、燃料类型、交通运输、污染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形成绿色生产、绿色运输、绿色排放三大体系。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电力行业。持续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全面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协同开展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控制排放。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料场、灰场、装卸、传输、破碎和灰渣储运环节的全封闭建设和管理,保证储料场喷淋装置,干灰厂喷水碾压的频率,装卸、传输、灰渣库等喷淋设施和除尘器效率,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煤化工行业。实施煤化工行业升级改造,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储煤、输煤、卸煤过程实现全封闭,或搭配喷水、雾炮等抑尘措施,对原煤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砖瓦窑行业。淘汰一批工艺生产落后、环保设施差的砖瓦企业,砖瓦企业干燥、焙烧工序全密闭,砖瓦企业窑炉配备自动温控系统,鼓励进行砖瓦窑炉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改造。

对全市所有砖瓦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整治,按照“整治提升一批、淘汰关停一批”的总体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执法监管,强力推进砖瓦行业企业整治工作,倒逼砖瓦企业实施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强化全流程治理、精细化管控,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混凝土(沥青)搅拌站行业。采用产能减量置换、绿色生产、密闭化升级改造等手段,提升混凝土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全市混凝土搅拌站需满足“一硬化、两干净、三封闭、四符合、五具有”标准,“一硬化”即厂区道路和生产作业区地面要硬化;“两干净”即厂区环境要干净,混凝土运输车辆要干净;“三封闭”即堆场、料仓要封闭,搅拌站要封闭,场内废弃物存放点要封闭;“四符合”即企业选址符合布点规划,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运营符合行业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排放标准;“五具有”即具有环保手续和资质,具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具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易产生扬尘工段具有喷淋、雾炮、冲洗等抑尘设施,具有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和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全面提升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实施燃煤锅炉提标改造。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确保全市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清零。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5年底前,全市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新建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加强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严厉处罚使用劣质燃料、掺烧垃圾、工业固废等行为,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2025年底前,确保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达到超低排放,非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清洁排放提升改造。2032年底前,全市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4.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提标改造一批、淘汰取缔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实施。

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窑炉,加大淘汰力度。基本淘汰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依法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推进燃煤反射炉、再生金属燃煤熔炼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铸造企业燃煤冲天炉改为电炉。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企业现有分散式煤气发生炉改用电能或天然气。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窑炉,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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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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