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4 13:44
来源: 金溪县环境保护局
塑料制造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废气采用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多级吸收、吸附处理。
3.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也可采用组合工艺技术。
4.破碎、配料、干燥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塑料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
(四)建立企业VOCs管理体系
塑料制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环保奖励和考核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加强废气监测。企业每年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包括主要特征污染物和臭气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五)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管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②原辅材料用量较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③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5月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金溪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批VOCs污染治理项目,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VOCs防治水平。
(二)加强申报管理
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管控企业应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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